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柯易賢
       徐良一
被   告  邱棋援
       邱泉援
       邱滿嬌
被代位人
即被告知人  邱美華 (原名: 邱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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