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葉淑琴 被告 趙元屏 上列被告趙元屏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趙元屏部分(被告 顏俊旻 部分待通緝到案後另行處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