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昭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53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2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8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5月、2年4月、8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