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姚柯秀燕
姚麗珠 姚淑婷 姚玉芬 姚佳妙 姚孟怡 姚孟依 姚雅琍 姚雅淳 姚隆凱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金順 被告 林秀英
黃永福 被告 黃靈中
黃隨理 黃恩錦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靈義 被告 施黃肯
黃阿里 黃出玉 黃信真 黃金 和 賴黃品珠 林素蘭 張 姚阿花 被告 姚彥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聰岳 被告 林聰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姚聰明 被告 黃梨乾
黃麗羨 黃森雄 黃永生 黃永遠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久 被告林 陳美珠
許子 王嬛香 曾 林幼蓮 張 林阿閃 林阿兔 林阿雲 被告 林幼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被告 王昌城
王昌盛 王怡惇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昌林 被告 王昌傑
林文全 林梅娟 姚嘉萍 姚秀娟 姚嘉惠 姚佳妏 姚強明 林駿龍 林慧茹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另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見原告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雖有書狀表示委任姚金順為其訴訟代理人,但亦未見原告等於委任書狀上簽名或蓋章。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5日訊問時諭請訴訟代理人姚金順補正、另於106年8月28日裁定命10日內補正、復於言詞辯論程序再次命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詎原告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