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姚柯秀燕
姚麗珠 姚淑婷 姚玉芬 姚佳妙 姚孟怡 姚孟依 姚雅琍 姚雅淳 姚隆凱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金順 被告 林秀英
黃永福 被告 黃靈中
黃隨理 黃恩錦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靈義 被告 施黃肯
黃阿里 黃出玉 黃信真 黃金賴黃品珠 林素蘭姚阿花 被告 姚彥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聰岳 被告 林聰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姚聰明 被告 黃梨乾
黃麗羨 黃森雄 黃永生 黃永遠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久 被告林 陳美珠
許子 王嬛香林幼蓮林阿閃 林阿兔 林阿雲 被告 林幼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被告 王昌城
王昌盛 王怡惇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昌林 被告 王昌傑
林文全 林梅娟 姚嘉萍 姚秀娟 姚嘉惠 姚佳妏 姚強明 林駿龍 林慧茹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另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見原告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雖有書狀表示委任姚金順為其訴訟代理人,但亦未見原告等於委任書狀上簽名或蓋章。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5日訊問時諭請訴訟代理人姚金順補正、另於106年8月28日裁定命10日內補正、復於言詞辯論程序再次命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詎原告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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