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7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913元;另反訴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173元,合計共227,0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