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另請釋明聲請人依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2.請提出第三人瑞豐隆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彰化銀行為消費借貸之貸款契約書影本。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聲請人申請清算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元奎中藥房、昶旭企業行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上開營業處所地址。
8.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說明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之原因。
9.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電信費、水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釋明聲請人係於何時,以何物向永豐銀行設定信託,並提出證明文件。
11.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96年10月5日起至98年10月6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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