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月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