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04號聲請人 于紀隆 即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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