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吳堂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5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