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 林尚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丁榜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未提出抵押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且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與登記資料所載之借貸日期尚有不同,經本院於102年8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並說明所提借據日期與登記資料不同之原因,此項通知已於102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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