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宋龍 即上源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鐘幼能幼能保健藥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
二、請求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業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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