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一、上列原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武田 即昇騰土木包工業、 顏伯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