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鄭愛
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2萬7,82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