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905號聲請人 廖榮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紋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號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發票日視為未紀載,到期日視為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