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書 被告 朴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29,6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9,633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具狀變更部分利息請求如附表一編號3、4、12、13之「年利率」欄所示(見本院卷第193、201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圖公司)於108年1月11日邀同被告王國書、朴美正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竑圖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1,500萬元為限額,與竑圖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竑圖公司自109年8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8筆,金額合計3,869,120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日、利息及還本付息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竑圖公司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至111年10月6日止,尚欠本金合計2,829,6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王國書、朴美正為竑圖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3份、保證書2份、借據18份、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18份、借款展期約定書18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2份、原告本行及各行庫放款利率表、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思宜附表一:
編號積欠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計算期間114,446元2.875%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至112年5月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8,874元2.875%同上同上339,387元2.75%同上同上428,358元2.75%同上同上580,241元2.875%同上同上657,782元2.875%同上同上721,581元2.875%同上同上896,912元2.75%同上同上967,280元2.875%同上同上10129,996元2.875%同上同上11349,877元2.875%同上同上12354,480元2.75%同上同上13255,254元2.75%同上同上14320,959元2.875%同上同上15387,641元2.75%同上同上16269,112元2.875%同上同上17231,123元2.875%同上同上1886,330元2.875%同上同上合計2,829,633元附表二: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利息約定及還本付息方式到期日152,091元109年8月5日⒈利息採分段式利率計算,自借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時,按1%計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到期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5%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⒉自110年6月5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5日255,695元109年8月10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1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10日354,310元109年8月20日⒈利息同上,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⒉自110年6月2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20日437,674元109年9月21日⒈利息同上,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⒉自110年6月21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9月21日595,676元110年1月18日⒈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5%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⒉自110年6月18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18日664,736元110年2月23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3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2月23日724,180元110年2月23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3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2月23日8111,964元110年1月22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2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22日977,728元110年1月28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8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28日10468,819元109年8月5日⒈利息採分段式利率計算,自借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惟適用利率高於1%時,按1%計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到期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5%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⒉自110年6月5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5日11501,255元109年8月10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1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10日12488,790元109年8月20日⒈利息同上,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⒉自110年6月2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8月20日13339,066元109年9月21日⒈利息同上,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⒉自110年6月21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3年9月21日14382,704元110年1月18日⒈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5%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⒉自110年6月18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18日15447,856元110年1月22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2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22日16310,912元110年1月28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8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1月28日17258,944元110年2月23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3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2月23日1896,720元110年2月23日⒈同上。⒉自110年6月23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114年2月23日合計3,869,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