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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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曾文明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佳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3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