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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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曾文明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佳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3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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