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郁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郁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