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06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柏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06日止累計53,088元正未給付,其中50,169元為消費款;1,71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7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06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363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