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04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3041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250,000元│110,592元│94年6月7日│98年8月19日│98年8月20日│├──┼─────────┼─────────┼──────┼──────┼──────┤│002│250,000元│133,376元│95年1月16日│98年8月19日│98年8月20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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