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賴志瑜 被告 陳艦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賴志瑜於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13號被告陳艦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損害賠償費用、薪資損失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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