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608號聲請人林OO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OO於民國109年8月1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OO於109年8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OO之兄弟姊妹蔡OO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