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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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78號上訴人即被告B父
B母(姓名地址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1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