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天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勝

代理人 王雅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天德建設有限公司林永勝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

113年6月30日

204,000元

5350025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