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債權人 鍾詠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億豐 (原名: 王恒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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