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七號上訴人 龍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龍雴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予以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以應該是民國一○○年四月一日收受第一審判決,而非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受,且四月四、五日為假期,是否應有二日上訴期限云云,而與卷附上訴人於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受第一審判決之送達證書記載不符,且無應扣除期間內假日之規定,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八日
K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