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7號再抗告人 楊壹 棆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徐敏升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8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同時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吳青蓉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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