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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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50號聲請人 林玉崑 代理人 林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環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3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4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5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