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38號原告 吳庭芸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業珩 律師被告 陳典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