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恒忻選任辯護人翁偉倫律師
江苡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管恒忻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