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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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智洲 即 鄭居益 之繼承人、 鄭雪惠 即鄭居益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雪惠即鄭居益之繼承人業經宣告由 楊錦郎 監護,應提出楊錦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列為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鄭雪惠之法定代理人楊錦郎之送達回達正反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