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70號抗告人 陳月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8年2月10日本院98年度票字第665號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上簽名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絲鈺雲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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