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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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8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16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黃王雅寬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於民國98年7
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拾萬元,餘款壹拾伍萬元自民國98年8月起按月於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