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171號債權人 方鴻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秀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正確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為26元,與請求原因及事實內容記載金額26萬元不一)。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