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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