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郭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郭廷妤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庭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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