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