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陳振賢 即祭祀公業 陳明德 管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八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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