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甲○○Jan
乙○○Wil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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