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關於被告甲○○之辯護人鄭成東律師部分所載之「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辯護人鄭成東律師部分所載之「選任辯護人」,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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