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壽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緣相對人陳壽延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2624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