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劉達生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劉致顯 律師被告 陳俊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湘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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