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麗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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