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24日及95年1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4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753號、95年偵字第1000),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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