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温祥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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