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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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六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27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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