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3巷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