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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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冠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冠成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冠成之戶籍住所設於高雄市那瑪夏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