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續字第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壹佰柒拾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97號被告甲○○、乙○○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20日以98年度偵續字第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等人上開案件遭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所製造、販賣或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LV商標之手提包│79件│├──┼─────────────────┼───┤│2│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87件│├──┼─────────────────┼───┤│3│仿冒LV商標之肩背包│12件│├──┼─────────────────┼───┤│4│仿冒LV之背包│1件│├──┴─────────────────┼───┤│合計│179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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