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 徐家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家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未經債權人提起抗告,於民國107年1月22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準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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