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摩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聲 代理人 孫頌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6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文蕙 │台北富邦│107年8月31日│51,765元│PC0000000│││││商業銀行││││││││埔墘分行│││││└──┴────┴────┴──────┴─────┴─────┴──┘